释义 |
法律分析: 约谈的对象和范围,对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管理松散,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务犯罪频繁发生的单位、行业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等,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约谈”。利用宣教、咨询、警示、预防、督促等各种形式,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发生的各种不同的职务犯罪预防做到有的放矢,帮助查找职务犯罪频发、易发原因和潜在隐患,通过检察建议、案件剖析帮助其完善制度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堵塞漏洞。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第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