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抵押人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房地产抵押并不移转占有,也不会影响到抵押人对房地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2.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签订并不剥夺房地产抵押人的处分权。由于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所以抵押人转让、出租等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不会影响抵押权。 3.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在抵押后剩余的担保价值设定其他的抵押权。 一、签订抵押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签订抵押合同的流程如下: 1、提交个人贷款申请; 2、受理后,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价格,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贷款审查; 4、审核通过后,到律师事务所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抵押手续。 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有时间限制。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规定的债权人不同于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可能没有签订抵押合同,或虽然签订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收到抵押人的权利凭证。此规定的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只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但已收到抵押人交付的权利凭证,因此,相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毕竟抵押物没有登记,债权人对该抵押物没有物权,故不能与该抵押物的受让人、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相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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