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单位不上班的人员,属于劳动者的,可以去其所在用人单位举报;属于公职人员的,去当地监察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举报;属于党员的,去纪检委举报。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