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