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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的损失鉴定时是怎样进行的
释义
    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的流程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4、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申请
    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并制作伤残鉴定结论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结论书出具后,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多久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而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2)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的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5)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6)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7)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计算;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8)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9)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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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3: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