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一、有人保和物保担保的债权如何承担责任 有人保和物保的承担的债权按如下方式承担责任: 1、债务人未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 3、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双方通过协议偿还旧贷款,除担保人知道或应知道的事故外,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