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净高与合同约定不符 开发商被判赔偿5万 |
释义 | 案例: 2011年3月,张某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密云县城内某住宅区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2.9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3.15米,最高为4.6米。2012年8月,甲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张某后,张某发现房屋净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将甲公司诉于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万余元。审理中,张某主张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求其多支付了10余万用于购买空间。经法院现场勘查,该房屋净高最高处约为4.35米至4.44米。张某楼下房屋对外出售价格比张某签约价格低约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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