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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一、债务人是否有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建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债务届满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双重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单方面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二、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提出)履行债务、对待的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三、租赁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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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