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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释义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即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呢?
    一、定义不同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二、成立条件不同1、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2、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三、事实不同1、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2、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四、解决问题不同1、无因管理制度解决:①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2、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五、制度目的不同1、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2、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六、制度意义不同1、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2、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哪些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三、民法典不当得利之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3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二)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三)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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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0: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