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人员的回避决定权属于谁? |
释义 | 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原则和程序: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需由其所属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回避需向鉴定人所属机构提出,由机构决定。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鉴定人应自行回避,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分析 鉴定人员的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拓展延伸 鉴定人员的回避决定权:权责界定及实践指南 鉴定人员的回避决定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鉴定人员有权选择回避参与某项鉴定活动的决定。这一权利的归属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鉴定人员的回避决定权通常属于具有监督权力的法院或相关行政机构。他们会根据案件的性质、相关利益关系以及鉴定人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来判断是否应当回避。为了确保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相关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权责界定和实践指南,明确回避决定的程序和标准,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司法鉴定人员的回避决定权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公正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回避决定通常由具有监督权力的机构作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相关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回避程序和标准,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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