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