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场所或者是经常居住的地方,同时也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的,不定期检查,并且具有一定的限制措施,监视居住其实就是属于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监护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