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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估工伤后劳动能力的最新方法
释义
    工伤职工经治疗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标准,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诊断。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鉴定工作应客观公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鉴定结论作出后,如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分析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6.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结语
    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估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重要程序。鉴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鉴定结果对工伤职工及其单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能力鉴定应客观公正,确保专家组成员无利害关系。在鉴定结论作出后,若工伤职工或单位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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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