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照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也是一种犯罪,称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处罚相对于拐卖者要轻一些,但不是说不判刑,判刑与服刑是两个概念。有的是因为积极配合,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被免予刑罚,但是仍被认定为犯罪,只不过不予以处罚。有的是情节轻,被判缓刑而不用在监狱或看过所服刑。还有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因为没有阻却被害人回家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也不需要判刑。另外,有的收买者由于有其他的犯罪行为,而不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定罪处刑,可能因为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而以另外的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