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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回收?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情形,包括为公共设施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停止使用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需要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法律分析
    下列情形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需注意上述情形下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拓展延伸
    集体土地使用权回收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分析
    集体土地使用权回收是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或变更的行为。在中国,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等,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回收或变更。法律规定了土地回收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公告、听证、补偿等。实践中,政府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土地回收,并与相关方协商补偿事宜。在实践案例中,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确保回收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并维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回收情形进行了明确。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停止使用土地等情形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在进行土地回收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回收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工作,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并维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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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