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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
释义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一、女职工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等。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可以根据被侵权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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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