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同形式上有差异。 承揽合同 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 劳务分包 企业完成的活动,采用书面形式。 《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