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回被骗的钱没收还走可以构成抢劫罪吗 |
释义 | 抢回被骗的钱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当事人抢回被骗的钱不构成抢劫罪。 一、抢劫毒品会构成抢劫罪吗? 会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毒品可被看成一种特殊的财物,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毒品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更不能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因此,抢劫毒品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毒品持有者的所有权,而是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控制权。综上,毒品可以看成一种特殊的“国家财物”,即公共财物。因此,抢劫毒品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论处。 二、抢劫罪是指什么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抢劫罪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三、抢劫罪上诉状怎么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 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涉嫌的罪名应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在主观上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是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令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特别是两罪在表现方式上,使用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为对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威胁;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这样的暴力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 2、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持刀威胁刘文江,并对其进行殴打,该认定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物证等证据相佐证,被告人供述中,只有魏**提到打了被害人耳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的实施暴力部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仅凭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对上诉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本罪,从犯罪客体及犯罪客观方面仔细区分可以明确,上诉人应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对上诉人正确的定罪、量刑,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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