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标金额是签订合同的金额吗 |
释义 | 全同签订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定相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中标通知书和设计合同: 1、只要中标通知书上明确写明的是建设工程设方案设计费预付款或合同生效金,而不是写建设工程设计结算费或施工费,我认为没有任何不妥。 2、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323万元,可以理解为这是所承接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的结算价。只要高于成本,并完整交付,将被视作该建设工程设计结算的最终价格,或业主必须兑付价格。 3、万一双方有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法院所采纳的责任标的是合同价格,而非一张中标通知书所显示的价格。中标后的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果建设工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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