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情形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或者检察院补侦完毕移送检察院或法院后,检察院或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审理期限,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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