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细则草案》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 丧葬费,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 二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此项抚恤费付至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