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公证并非法定要件,是否公证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公证的作用只是加强离婚协议的证明力,不是必经的程序,因为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离婚时,财产的归属已经自然形成,公证就并非必须要进行的步骤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