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公证? |
释义 |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旨是根据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无过错方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具体处理方式,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判决或调解解决。公证不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应考虑实际情况,均等分割原则下也可有所差别。对子女利益和无过错方要给予特别照顾。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法律分析 一、离婚有财产分割需要公证吗 离婚有财产分割不一定需要公证。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可以写明财产如何分割。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那么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判决或组织双方调节来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公证不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要件。 二、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实际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因素作出差别处理。在分割财产时,要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保障。同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无论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后果。最后,财产约定应优先于法定规定,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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