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规划对规划范围内村庄从人口、用地、资源条件、经济现状、限制发展因素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根据村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和村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经济状况、传统历史及群众意愿,按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集聚提升类等三种类型对区域内的村庄进行分类。规划范围内共37个行政村,其中城郊融合类3个, 分别为元宝山镇南庙村、王家店村、平庄镇太平地村;集聚提升类村庄28个, 分别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哈拉木头村、大北海村、风水沟村、湛家窝铺村、下坎子村,元宝山镇南荒村、长胜村、木头沟村、八家村、松木头沟村、新地村、塔卜勿苏村、四道井子村,美丽河镇四家村、新安屯村、青山村,平庄镇马架子村、兴隆庄村、黄安铺村、青山村、山嘴子村,五家镇金桥村、望甘池村,小五家乡小五家村、谢家营子村、大金沟村、新井子村;特色保护类村庄6个,分别为风水沟镇庄头营子村、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平庄镇东六家村、大三家村、小五家乡老西营子村、大营子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