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私募基金是一种通用术语,用于描述非公共基金的投资机构。市场上的阳光化私募都是一些合法的信托投机机构,他们的资金募集方式大都是一些自己熟悉的大型高端客户。还有一些是亲戚朋友间的代理委托形式,这类形式都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式、契约式和虚拟式三种,其中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但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契约式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但设立与运作需要审批 法律分析 私募基金是一种通用术语,用于描述非公共基金的投资机构。现在市场上阳光化私募都是一些合法的信托投机机构,他们的资金募集方式大都是一些自己熟悉的大型高端客户。还有一些是亲戚朋友间的代理委托形式,这类形式都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 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三、开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大家成立什么性质的私募基金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难度不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相对较高,因此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量力而行。另外私募基金的发现高,投资者应当学会合理的规避风险,做理性的投资者。 拓展延伸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规范是指私募基金公司为了规范其管理行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规范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基金合同签订:私募基金公司应当与基金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期限、基金管理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清算方式等。 2. 基金募集与备案:私募基金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募集,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过程中,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揭示等。 3. 基金投资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过程中,私募基金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基金投资的有益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4. 基金会计与报告:私募基金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费用等。 5. 基金收益分配:私募基金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收益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以采用现金、分红、利润留存等方式。 6. 基金清算与结算:私募基金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和结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独立和公正。 7. 风险控制与合规: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合规制度,确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和服务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8. 信息披露与报告:私募基金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并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业绩、投资组合等情况。 以上规范性文件对于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私募基金具有重要意义。私募基金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和透明度,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私募基金公司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以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私募基金是一种通用术语,用于描述非公共基金的投资机构。现在市场上的阳光化私募都是一些合法的信托投机机构,他们的资金募集方式大都是一些自己熟悉的大型高端客户。还有一些是亲戚朋友间的代理委托形式,这类形式都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式、契约式和虚拟式三种,每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的投资者群体。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难度不小,需要谨慎对待,并遵循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学会合理的规避风险,做理性的投资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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