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巴南建行所在地的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