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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释义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法律上一般是不合理的,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自行偿还。如果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其遗产的,则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还债是合理的。或者丈夫欠债,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妻子需要与丈夫共同还债,这也是合理的。
    一、父债是否需要子还,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还债,关键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凡是继承了遗产的,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母还债。以下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分居后丈夫欠外妻子有义务替其偿还吗
    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妻子不一定有义务替其偿还,如果该债务所借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有义务替其偿还;如果是丈夫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妻子没有义务替其偿还。
    三、儿子欠债父母该还吗
    儿子欠债父母该不该还要根据情况确定:
    1、如果儿子是未成年人,则父母该还;
    2、如果儿子是成年人,则父母可以不还。
    3、儿子死亡的,如果父母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则需要偿还债务,如果没有继承遗产,则不需要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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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