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2、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3、租赁,租赁的形式有很多,如融资租赁等;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如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5、从资本市场融资,是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