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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的不同是什么?
释义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在日常生活当中,只要涉及到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严肃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近几年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了解有关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案件承办人有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等,这些行为由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复议法》所指的行政处分,是特指享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行为人,行政制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方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这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但依据该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行政处罚也应当是行政复议中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和行政拘留等等。
    (2)刑事责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人员失职、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刑罚。刑罚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的、主要的方式。目前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辅助的、次要的方式。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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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