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