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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理由拒赔ICD10疾病,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常常以免责条款为理由,但这些条款是否合理存在争议。保险合同属于民法合同范畴,应当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某些免责条款过于苛刻,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不得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
    2.《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的标准条款,也可以采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条款,但是应当在标准条款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免除自己不当责任的条款无效。”
    结论:保险公司拒赔ICD10疾病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免责条款过于苛刻,依法应当予以确认无效。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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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