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公司股东及高管不得减持股份? |
释义 |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不得发行哪种证券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发行证券中的股票,上市公司有违法行为的,也不能公开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l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期间认定的误区 (一)上市公司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不一定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或其董监高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关行政处罚后,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往往会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实际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至少受两个以上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的时间、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或其相关责任人员通知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确定拟发布公告内容的时间,以及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等。因此,在把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时应根据《若干规定》以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主体公布之日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准。 (二)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之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等不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有很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就可以进行诉讼,然而,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上述日期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正式作出,因此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同理,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只有在生效之日时才有可能被确认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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