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为: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1、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2、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4、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