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为权利的设定人欠税的时候,国家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优先于担保物权,还有未清偿的职工债权等。 一、债权人代位权可不可以优先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设立了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三、债权人为什么不应向法院申请破产 因为这种方式对债权人债权的完满实现是不利的。债权人并不能因为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而对债务人公司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反,一旦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并宣告债务人公司破产,债权人其实是在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作嫁衣。如果债权人有担保物权在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担保物权而根本不必通过破产还债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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