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补充和修改的时效性是有限制的。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可以在第一审判结果公布前补充提出;如果在第一审判结果公布后,需要补充或修改证据,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经原审法院许可后,可以提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可在第一审判结果公布前补充提出。但是,补充证据应当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当事人在第一审判结果公布后,需要补充或修改证据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经原审法院许可后,可以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应当在第一审判结果公布前补充提出。原审法院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收集,认定其所证明的事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判结果公布后,需要补充或修改证据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原审法院应当经过审查,许可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证据,应当与当事人在第一审庭审中已经提出的证据具有必然的联系。” 以上是关于证据补充和修改时效性的法律分析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