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猥琐只有口供没证据能立案吗? |
释义 | 猥亵行为需有证据,公安机关可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迅速审查报案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时立案,否则不立案并通知控告人。 法律分析 法律上没有猥琐的说法,这里应该是针对没有证据的猥亵行为,一般是不能立案的,需要相应的证据才可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报案之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就可以立案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拓展延伸 猥琐行为的认定:口供与证据的关系 在猥琐行为的认定中,口供和证据的关系至关重要。口供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但单凭口供往往难以确凿地证明猥琐行为的存在。在法律实践中,通常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支持口供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这些证据可以是物证、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口供和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对猥琐行为的认定依据。只有当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足以充分证明猥琐行为的发生时,才能够进行立案。因此,口供和证据之间的关系是确保猥琐行为得到合理认定的关键所在。 结语 在法律中,对于猥琐行为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口供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但单凭口供往往难以确凿地证明猥琐行为的存在。因此,除口供外,还需要其他证据形式如物证、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来共同证明猥琐行为的发生。只有当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足以充分证明猥琐行为的发生时,才能进行立案。口供和证据之间的关系是确保猥琐行为得到合理认定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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