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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回避由谁做出决定
释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一、刑诉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符合法定情形的侦查人员回避,这里的当事人包括了被害人。对于被害人申请侦察人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这与侦查阶段整个刑诉法设置有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法律没有规定把具体的办案人员及其负责人告知当事人,这样给当事人要行驶这个权利带来了困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驳回申请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复议一次。这些,在《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可以协助被害人行使申请回避或申请复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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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