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拘留所收人吗 |
释义 | 疫情期间拘留所是否收人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决定的。疫情期间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员互相传染,所以有一部分的地区会暂时不羁押,进行延迟羁押处理。一旦疫情过去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羁押。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因为疫情的原因,确实出现了有些看守所暂时停止收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但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不会影响到他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 目前,犯罪嫌疑人未被关押到看守所的情况大致存在以下两种 一是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这是法律规定的不需要送往看守所关押的情况,与是否是疫情期间无关。 二是已被批准逮捕,但暂时未予收监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送往看守所关押。但是,今年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疫情,在生死面前,其它都得让步。 看守所为了防止疫情的传播传染,最好的办法就是暂时不收新的犯罪嫌疑人,这也是情理之中的措施。作为受害人现在只能等待,等到疫情结束后公安机关再把犯罪嫌疑人关押到看守所。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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