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货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
释义 | (1)属于计划合同,是落实国家物资分配计划的法律形式,其订立和履行皆不可违背物资分配计划。 (2)主体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供应合同的当事人。 (3)绝大多数是长期的、分批履行的合同。一般以年度为期,根据年度物资分配计划签订,分月或分季屦行,少数也有一次履行的。 (4)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大都采用表格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按供应条例执行,合同中一般只规定具体和补充性条款。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界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一般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广泛收集有关的技术信息,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就其他项目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 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研究开发计划; 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风险责任的承担;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0、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11、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2、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3、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14、争议的解决办法; 15、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具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与其他合同相比,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较多,如研究开发经费及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财产及权属、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开发合同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履行期长,涉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比较复杂,涉及研究开发行为及研究开发行为的对象,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借款合同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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