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商一房二卖,如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任何一方买受人均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若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其中一方买受人已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则最终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另一方买受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