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哪个承担 |
释义 | 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侵权人。由于环境侵权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侵权人要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 一、侵权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呢 侵权责任纠纷相关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来说,原告应当承担具有损害情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由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当承担自身没有过错吗,以及自身行为没有违法性等举证责任。 二、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别是: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三、医疗纠纷中医院如何举证 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