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只有讯问未成年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才要求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在场包括询问人、记录人或者既不记录、也不询问的人。这里的女工作人员应当指侦查人员。 二、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