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等特殊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主动供述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行政机关等情况,也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没有危害后果的情况,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违法行为轻微时的行政处罚豁免条件有哪些? 违法行为轻微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豁免行政处罚的条件。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违法行为必须属于轻微性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公共利益;其次,违法行为者需具备良好的自愿改正态度,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同时,违法行为者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自首,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最后,违法行为者需无前科记录,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再次犯罪或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豁免条件可能因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能存在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加以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主动供述或配合查处等情形,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的豁免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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