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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否有先后顺序要求?
释义
    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要求,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等行为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审理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特殊情形可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一、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否有先后顺序要求?
    1、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有先后顺序要求的,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是:
    1、受理。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3、法院审理例外情况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在当地的社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它都是解决行政方面的纠纷的具体的方式,并且很多类型的案件都是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也有一些首先必须进行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够进行行政诉讼,比如说税收案件。
    结语
    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要求。对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等,纳税人应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可以选择先行政复议再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或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进行受理与审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特殊情况下可停止执行。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税收案件通常需要先行政复议后才能进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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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