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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败诉
释义
    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败诉
    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如果是原告败诉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变,如果被告败诉的,法院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所示: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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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