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
释义 | 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况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第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第二,非双方自愿的;第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第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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