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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少年犯被判七年减刑的原理是什么?
释义
    服刑期间,少年犯想减刑需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判有期徒刑者,悔改或立功最多减9个月;悔改并立功最多减1年;重大立功最多减1年6个月;悔改并重大立功最多减2年。判无期徒刑者,悔改或立功可减为22年;悔改并立功可减为21-22年;重大立功可减为20-21年;悔改并重大立功可减为19-20年。根据《刑法》第78条。
    法律分析
    少年犯判刑七年想减刑的,就需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这样就可以减刑。
    具体操作时按照以下幅度减刑:
    一、判处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结语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立功,都是少年犯减刑的关键。对于有期徒刑,悔改或立功可一次减不超过9个月;悔改并立功可一次减不超过1年;重大立功可一次减不超过1年6个月;悔改并有重大立功可一次减不超过2年。对于无期徒刑,悔改或立功可减为22年;悔改并立功可减为21-22年;重大立功可减为20-21年;悔改并有重大立功可减为19-20年。根据《刑法》第78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而重大立功者更应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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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