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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抗诉?
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一致;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定性错误,即对案件进行实体评判时发生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罪刑不相适应的。
    2、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5、具备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决的;
    6、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不经过评议直接宣判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一、刑事案件二审结果有哪些?
    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两种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包括: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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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3: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