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法决定没收的或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扣押物品,由当地城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处理,在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请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有拍卖价值的进行公开拍卖,无拍卖价值的经粉碎破坏后交废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