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算。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具有较大的自由,其只需按时完成承揽的任务,交付成果即可,不必服从定作人的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利用公司的设备、技术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双方具有较为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看重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过程,并非成果的交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